2025考研法律硕士(非法学)大纲刑法分则模块新增“非法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有害信息罪”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(新增行为类型)”“非法处置数据罪”3个罪名,均与“数字时代的法律治理”紧密相关,体现了刑法对新型社会风险的回应。从命题规律来看,新增罪名大概率以“案例分析题”(分值15分)或“简答题”(分值10分)形式考查,核心考点集中在“罪名构成要件(主体、主观方面、客体、客观方面)”“此罪与彼罪的区分”“罪与非罪的界限”,需考生结合刑法总则理论(如犯罪构成理论、共同犯罪理论)进行综合分析,避免仅记忆罪名定义而忽视应用。
第一个新增罪名“非法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有害信息罪”,规定在《刑法修正案(十二)》中,其构成要件需从四方面拆解:1. 客体:复杂客体,既侵犯“社会公共秩序”(如网络空间秩序),又侵犯“公民的人身权利”(如名誉权、隐私权);2. 客观方面:实施“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、传播含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、破坏民族团结、宣扬恐怖主义、侮辱诽谤他人等内容的信息”的行为,且需达到“情节严重”(如传播范围广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、多次实施等);3. 主体:一般主体,年满16周岁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,单位亦可构成该罪(实行双罚制,对单位判处罚金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);4. 主观方面:故意,即明知生成的信息为有害信息,仍积极实施生成、传播行为,过失不构成本罪。
在认定该罪时,需重点区分“罪与非罪”和“此罪与彼罪”:1. 罪与非罪的界限:关键看是否“情节严重”,若仅偶尔生成少量有害信息且未传播,或传播后及时删除未造成影响,不构成犯罪;2. 此罪与彼罪的区分:与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”的区别在于“行为方式”(本罪利用人工智能生成,后者无此限制)和“主观目的”(本罪不要求特定政治目的,后者要求“颠覆国家政权”的目的);与“侮辱、诽谤罪”的区别在于“行为载体”(本罪通过人工智能生成信息,后者可通过口头、书面等多种载体)和“告诉才处理”(侮辱、诽谤罪一般告诉才处理,本罪为公诉案件)。典型案例分析题可能设计为:“甲利用AI生成软件制作含有侮辱某公众人物的图片和文字,在微博、抖音等平台传播,引发大量转发和负面评论,导致该公众人物精神抑郁。问甲的行为构成何罪?请说明理由。” 答题时需先明确甲构成“非法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有害信息罪”,再分点阐述构成要件(客体: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和网络秩序;客观方面:利用AI生成侮辱信息并传播,情节严重;主体:甲为年满16周岁自然人;主观方面:故意),最后排除其他罪名(如不构成侮辱罪,因本罪为利用AI的特殊罪名,优先适用)。
第二个新增罪名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(新增行为类型)”,在原有“出售、提供、窃取公民个人信息”的基础上,新增“非法收集、存储公民敏感个人信息(如生物识别信息、健康信息、金融账户信息)且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”的行为类型,进一步扩大了犯罪圈。其构成要件调整重点在“客观方面”:新增的行为类型需满足两个条件,① 行为方式为“非法收集、存储”;② 对象为“公民敏感个人信息”;③ 结果为“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”(如未加密存储、未限制访问权限导致信息泄露风险)。主体方面,单位犯罪的范围扩大,包括“互联网企业、数据处理公司、医疗机构”等可能接触敏感个人信息的单位。
认定时需注意:1. “公民敏感个人信息”的范围(根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确定,如指纹、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,病历、基因信息等健康信息,银行卡号、支付密码等金融信息);2. 与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”的区别(本罪新增“存储且未采取安全措施”,后者侧重“获取”行为);3. 罪与非罪的界限(若收集、存储后采取了严格安全措施,未造成泄露风险,不构成犯罪)。例如案例:“某互联网公司未经用户同意,收集用户的人脸信息用于身份验证,并将该信息存储在未加密的服务器中,后被黑客入侵导致10万用户人脸信息泄露。问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何罪?” 答题时需明确公司构成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”(单位犯罪),理由为: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收集、存储敏感个人信息(人脸信息)且未采取安全措施(未加密)的行为,造成信息泄露,情节严重;主体为单位;主观方面为故意(明知未获同意仍收集)。
第三个新增罪名“非法处置数据罪”,针对“违反国家数据安全管理规定,对重要数据(如国家核心数据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收集的数据)实施删除、修改、增加、干扰等处置行为,危害国家安全、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”的行为。构成要件:1. 客体:国家数据安全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;2. 客观方面:① 违反国家数据安全管理规定(如违反《数据安全法》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》);② 处置对象为“重要数据”;③ 实施删除、修改、增加、干扰等行为;④ 造成危害后果(如数据丢失、系统瘫痪、国家秘密泄露);3. 主体:一般主体,单位亦可构成;4. 主观方面:故意或过失(部分过失行为如“过失修改重要数据导致危害后果”也可构成本罪,需注意刑法总则对过失犯罪的规定)。
认定时需重点掌握“重要数据”的范围(根据《数据安全法》,包括涉及国家安全、国民经济命脉、重要民生、重大公共利益等的数据)和“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分”(本罪侧重“数据处置”,后者侧重“系统功能破坏”;本罪对象为“重要数据”,后者对象为“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、数据”)。例如案例:“乙为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公司的技术人员,因工作失误,误删除公司存储的国家能源调度数据,导致全国部分地区电网调度中断1小时。问乙的行为构成何罪?” 答题时需明确乙构成“非法处置数据罪(过失)”,理由为:客观方面违反国家数据安全规定,处置了重要数据(国家能源调度数据),造成电网调度中断的危害后果;主体为自然人;主观方面为过失(工作失误),符合本罪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,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(因无破坏系统功能的故意)。
针对新增罪名的复习,建议考生采用“构成要件+案例分析”的联动策略:1. 9-10月用10-15天时间,对照《刑法修正案(十二)》和大纲解析,梳理3个新增罪名的“四要件”,制作“罪名对比表”(区分相似罪名);2. 每天用30分钟分析1个新增罪名的案例(优先选择大纲样题、司法考试真题改编案例),按照“罪名认定-构成要件分析-此罪彼罪区分”的答题逻辑书写答案,培养案例分析能力;3. 10月后结合刑法总则理论(如犯罪构成、单位犯罪、故意过失)进行综合复习,确保在案例分析题中能将总则与分则新增罪名结合,避免答题片面。同时需注意,法硕刑法分则命题注重“司法解释和立法动态”,考生需补充阅读《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与新增罪名相关的内容,提升答题的专业性和准确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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