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宪法学高频考点:国家机构与公民权利 订阅+ 进入阅读模式

2025-03-15 10:30 来源:张老师

宪法学在法学考研中侧重“记忆+应用”,核心考点集中在“国家机构”与“公民基本权利”两部分,二者占宪法学考试分值的70%以上,且常以“简答题”(如“全国人大的职权”)和“案例分析题”(如“公民人身自由被侵犯的宪法救济”)形式考察,需精准记忆、灵活应用。

第一部分:国家机构——掌握“9大机构职权划分”,避免混淆。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、全国人大常委会、国家主席、国务院、中央军事委员会、监察委员会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,其中高频考察的是前8个中央国家机构,需牢记每个机构的核心职权及与其他机构的关系:

1.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(最高国家权力机关):核心职权包括修改宪法、制定基本法律(如刑法、民法)、选举国家主席/副主席/监察委员会主任/最高法院院长/最高检检察长、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。需注意:全国人大闭会期间,部分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(如制定非基本法律)。

2. 全国人大常委会(全国人大常设机关):职权包括解释宪法和法律、监督国务院/监察委/法院/检察院工作、决定特赦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。需注意:常委会无权修改宪法,修改宪法只能由全国人大进行。

3. 国家主席:职权包括公布法律、任免国务院总理(根据全国人大决定)、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、发布特赦令(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)。需注意:国家主席无独立职权,职权行使需根据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的决定。

4. 国务院(最高国家行政机关):职权包括制定行政法规、领导地方各级行政机关、管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、领导国防建设事业。需注意: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,闭会期间对常委会负责。

5. 监察委员会(最高监察机关):职权包括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、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、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。需注意:监察委与法院、检察院并列,相互配合、相互制约。

6. 人民法院(国家审判机关):核心原则是“独立行使审判权”,不受行政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;最高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,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。

7. 人民检察院(国家法律监督机关):核心职权是公诉(如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)、法律监督(如监督法院审判活动);最高检是最高检察机关,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。

记忆技巧:按“权力性质”分类记忆,如“立法权(全国人大+常委会)”“行政权(国务院)”“监察权(监察委)”“司法权(法院+检察院)”“国家象征权(国家主席)”,避免不同机构职权混淆。

第二部分:公民基本权利——吃透“7项高频权利”,掌握案例应用。公民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、政治权利和自由、人身自由、社会经济权利、文化教育权利、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,其中高频考察的是前7项:

1. 平等权:核心是“法律面前一律平等”,包括适用法律平等、守法平等,禁止歧视(如性别、民族歧视)。

2. 政治权利和自由: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(年满18周岁,未被剥夺政治权利)、言论自由、出版自由、集会游行示威自由、结社自由。

3. 人身自由: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(禁止非法拘禁)、人格尊严不受侵犯(禁止侮辱、诽谤)、住宅不受侵犯(禁止非法搜查)、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(例外: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,可由公安机关/检察机关检查)。

4. 社会经济权利:包括劳动权、休息权(劳动者享有)、物质帮助权(年老、疾病、丧失劳动能力时)、财产权(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,国家可依法征收并给予补偿)。

案例应用示例:“某派出所未经法定程序,对涉嫌违法的公民甲进行24小时拘禁,并搜查其住宅,是否侵犯甲的宪法权利?”解答时需指出:侵犯了甲的“人身自由不受侵犯”(非法拘禁)和“住宅不受侵犯”(非法搜查),违反宪法第37条、第39条。

复习建议:宪法学复习以“记忆为主,理解为辅”,强化阶段(7-9月)用“表格法”整理国家机构职权与公民权利,每天花30-40分钟记忆;冲刺阶段(10-12月)结合真题案例,训练“宪法条款引用能力”(如回答问题时标注“根据宪法第XX条”),提升答题规范性。

THE END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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